貨運須知 |
一、託運人應提供託運物資料: |
託運人應主動告知託運物名稱、包裝、件數或重量及儲藏方式限制;特殊貨物及車輛(超大件貨或特種車)亦請提供相關資料,俾便安排及協調裝卸業務。 |
二、託運物計價單位: |
按託運物最大之長寬高乘積之體積(立方公尺)或經書面認證重量(公噸)之較大者。最低收費標準每次新台幣300元(含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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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標準海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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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至馬公標準海運費,每立方公尺或每重量噸新台幣309元(含稅),裝卸費另計。 |
(二)、馬公至高雄標準海運費,每立方公尺或每重量噸新台幣294元(離島免稅),裝卸費另計。 |
四、加收運費之託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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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裝載貨車上之車上物,如超過車身長度或寬度,因佔用其他車位,除原計算之收費外,其超過車身長度或寬度部份每公尺加收運費600元,不足一公尺以一公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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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重或超大託運物無法利用現場作業機具裝卸載,如需租借吊車或巨型堆高機,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
(三)、冷藏或冷凍貨。 |
五、拒絕載運之託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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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瓦斯桶(罐)、鞭炮、硫(鹽)酸等各種易燃(爆)物及高揮發性之危險化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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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液化物品使用瓶裝或包裝不夠堅固、不堪震盪及容易破漏者。 |
(三)、武器、違禁物品。 |
(四)、無法出示行照之客車、客貨車、貨車、特種車及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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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動物屍體、已腐爛或刺鼻異味者之貨物。 |
(六)、張貼內容不實或錯誤標示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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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車輛或貨物之高度或寬度超過4公尺或重量超過20噸,無法利用租用大型吊車吊掛者。 |
(八)、貴重物品每件超過新台幣3萬元。 |
六、需填寫免責切結書之託運物: |
(一)、家畜(禽)及寵物等有生命動物。 |
(二)、包裝損壞不良或濕損之物品或無法清點之散雜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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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車輛外觀撞損或改裝有危險之虞。 |
七、賠償: |
除貨物之性質及價值於裝載前,已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運費單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貨物之毀損滅失,其賠償責任,以每件(註1)特別提款權六六六˙六七單位或每公斤特別提款權二單位計算所得之金額,兩者較高者為限。 |
註1:所稱件數,係指貨物託運之包裝單位。其以貨櫃、墊板或其他方式併裝運送者,應以運費單所載其內之包裝單位為件數。但未經載明者,以併裝單位為件數。其使用之貨櫃係由託運人提供者,貨櫃本身得作為一件計算。 |
八、運送人免責: |
(一)、因下列事由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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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長、海員、引水人或運送人之受僱人,於航行或管理船舶之行為而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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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上或航路上之危險、災難或意外事故。 |
3.非由於運送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火災。 |
4.天災、戰爭行為、暴動及公共敵人之行為。 |
5.有權力者之拘捕、限制或依司法程序之扣押。 |
6.檢疫限制。 |
7.罷工或其他勞動事故。 |
8.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 |
9.包裝不固、標誌不足或不符及船舶雖經注意仍不能發現之隱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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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因貨物之固有瑕疵、品質或特性所致之耗損或其他毀損滅失。 |
11.貨物所有人、託運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之行為或不行為。 |
12.其他非因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及非因其代理人、受僱人之過失所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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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卸貨港未經點交,自行提貨離開船邊者。 |
14.託運人於託運時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
(二)、託運人於託運時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
(三)、為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財產,或因其他正當理由偏航者,不得認為違反運送契約,其因而發生毀損或滅失 |
時,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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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貨物未經船長或運送人之同意而裝載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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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運送人或船長如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致生毀損或滅失時,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託運人之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 |
(貨運單)或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所許者,不在此限。 |
九、台華輪託運貨運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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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託運人應於台華輪貨運處服務時間將託運貨物送至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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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貨運處人員丈量及核對託運物是否為拒載物品。 |
(三)、貨運處人員填寫運費單,載明託運人、收貨人姓名及電話、貨物名稱、件數、材積噸及運
費。 |
(四)、貨運處人員協同裝卸公司確認貨物堆置方式及位置。 |
(五)、託運人依運費單至貨運處收費窗口繳費並領取發票。 |
(六)、貨物抵達目的港,經目的港貨運處點收,再依裝運艙單載明之件數點交予指定收貨人,收貨人簽具領貨單,完成 |
運送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