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行動電源及備用鋰電池請隨身保管,不受理寄送託運。
發布時間: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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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1/14
各位旅客 您好: (一)、攜帶行動電源及備用鋰電池請隨身保管,應放在視線可及處,一旦發生異常狀況時可即時處置,必要時請立即通報澎湖輪船員協助處理。勿放置車內、行李箱或客艙內置物櫃等處且不受理寄送託運。 (二)、規範如下: 1.請選用具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標識之電子產品。 2.鋰電池得裝置於電子設備中(如手機、相機、筆電、攜帶式風扇等),或以單獨備用方式攜帶,另電動行李箱之鋰電池容量不得超過100wh(瓦時),必須可拆卸且隨身攜帶。 3.總數以不超過4顆為限(裝置於電子設備內者不計入)。 4.單顆鋰離子電池之容量不得超過100Wh(瓦時)。 5.單顆鋰金屬電池之鋰含量不得超過2公克。 6.行動電源視同單獨鋰電池,適用前述數量及容量限制。 7.損壞、鼓脹、改裝或列入召回的電池,請勿攜帶。 (三)、旅客使用或保管行動電源時應隨時注意安全,不慎造成火警,須負相關賠償與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