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n運送條款

一、客運須知

(1) 旅客購票注意事項:

- 購票與取票

  • 乘客取票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戶口名簿、駕照、兒童健康手冊或健保卡等以供查驗,優待票乘客需另出示相關證件 身心殘障手冊 ) ,否則一律購買全購票。乘客取票時,應核對姓名、日期、航次,離開售票口恕不更改。

  • 乘客所購買為記名客票,僅限本人使用不得轉讓他人。

  • 購買特等艙或頭等艙客票者,一名該等級全票乘客限帶一名未滿 12 歲兒童,未滿12 歲兒童不得單獨購買。

  • 有關航班異動,請電洽(07)561-5313轉9或至 澎湖輪官網 查詢。

- 優惠票

  • 以搭船日為基準、凡滿 65 歲、滿 3 歲未滿 12 歲、身心障礙人士及其伴隨一人,可按票價半額計費購票滿半票。

  • 以搭船日為基準,設籍澎湖縣縣民購買各艙等全額船票(VIP室除外),可享有縣民票優待,購票時需出示中華民國身份證或戶口名簿正本。

  • 未滿 3 歲之兒童,應由其監護人攜同登船,兒童得免費運送,惟需繳保險手續費新台幣100元。但每一成人乘客攜帶免費兒童一人為限,超過一人時,得就其超額之數每名按成人票價四分之一計費。要求佔用艙位時,得按成人票價半額計費。

- 退票

  • 乘客於發航一小時前,得給付票面價額之百分之10票款,解除契約。

  • 乘客在船舶發航前不依時登船或船長依職權實行緊急處分迫令其離船者,仍應給付全部票價。

  • 遇天候不佳或不可抗力停航時,如當航次取消,乘客可選擇於三十天內按原購票金額退票。

- 登輪

  • 登船時請務必出示身分證件及客票,乘客應於當日航次開航前 30 分鐘辦理安檢登輪手續。

  • 客票遺失請求補發,得加收票面價額之百分之10票款。

(2) 旅客在船上應遵守事項:

- 安全

  • 船離開碼頭後,乘客應收看船上所撥放安全影片及緊急逃生設備使用方法。

  • 嚴禁攀爬欄杆及進入非開放通行區域。

  • 乘客在船上,應受船長之指導,遵守船上秩序。乘客在船上不得有酗酒、賭博或其他不法行為,如有違反前述規定,船長有制止之權,不服從制止者,船長得強制執行,並得邀請其他乘客予以作證。若有危險行為可能影響船舶或旅客安全者,船長得令其離船或予以暫時隔離。

  • 遇天候不佳時,乘客應配合船長指示進入座船就位,不得在艙外甲板逗留。

- 其他

  • 船上艙位外皆有編號,請按客票上所劃艙位就座,不得佔用他人艙位,並請配合船上工作人員查票。

  • 除導盲犬,旅客不得隨身攜帶寵物、牲畜上船,若有必要應裝竉託運。

  • 乘客隨身行李應自行小心保管,並不得放置於通道等安全逃生空間。若於船上遺失,應立即通知船上工作人員協助。

二、汽機車託運須知

(1) 一般規定

購買車票之託運人,請出示行車執照或臨時行車執照。

託運人取得車票後,應於開航前一小時至碼頭邊報到,如因旅客遲到因素所致無法上船,得於開航前辦理退票並扣除一成退票手續費。

車票遺失請求補發,得加收票面價額之百分之10票款。

車輛未經檢查不得駛入汽車船艙,並禁止車輛走私違禁品及裝載危險物品。車上物品超過行李託運規定者,一律按貨運收費。

車上隨車物品運送人不負保管責任。

(2) 車輛安全

車輛應無漏油狀況,如有任何異狀或損壞,船長得拒絕裝船。託運人若發現車輛於運送途中損毀並要求賠償時,應以書面通知並應負責舉證。

車輛上船應聽從引導人員之指揮,除特殊情形外,都應向前進,不得急開動、急停車和急轉方向盤,行進時駕駛座側車窗玻璃應予開啟。

車速限制遵守在每小時二十公里內,下雨天更應小心減速,車行距離應保持十公尺以上。

車輛應開啟車頭燈後,才可駛進船艙,抵達固定位置後應關閉車燈。

抵達固定位置後,方向盤擺正,車輛手煞車應拉滿,自動排檔車變速齒輪放在停車檔位置;手動排檔車放於低速檔或倒檔。

艙內禁止吸煙,禁止在艙內自由走動或在車內逗留或睡覺。

車輛卸載時應聽從船上人員指揮,避免過早起啟動車輛或爭先恐後搶先卸車,以免發生危險。

託運人末依規定裝卸車輛而導致車輛損壞,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如造成船體設施或第三人之身體、財務損害,應由託運人負責。

三、旅客行李託運須知

(1) 一般規定

乘客得將行李隨身攜帶或託交運送人隨船運送。

乘客行李可隨身攜帶二件,其攜帶上下船與放置船上,以不妨礙走道與公共安全區域為限。船長或運送人對於乘客攜入船內之隨身行李,不負保管責任。

乘客隨身行李隨船,其限制如下:經濟座艙乘容重量不逾 10 公厅,商務座艙以上等級乘客重量不逾20公斤;每件長寬高不得超過120公分、超過上述限制者,應改以託運方式運送,運送人得另外收費。

船長得拒絕旅客隨身攜帶或託交運送禁運、違法偷運或易腐、易碎或其性質有毀損船舶或危害船上人員健康之虞物品。

託交運送之行李,應與乘客同船運送。船長得拒絶旅客託交運送之行李包裝不完整,於運送過程中有損壞之虞或放入錢幣、珠寶、銀器、可轉讓之有價證券、公債、股票、貴重物品、樣品或商業文件等物品。

寵物須裝入鐵籠鎖上,鐵籠底部需用木皮或紙皮墊上以盛裝排泄物,如途中因未裝妥而走失或死亡,乘客應自行負責。

(2) 收費標準

每件行李超過 30 公斤或 0.2 立方公尺以上或託運件數超過二件以上,改按貨運標準收費。

乘客託交運送行李時,得申報遇有毀損、滅失之要償額,運送人得按其要償額核收報值費。船長對於乘客隨身攜帶或託交運送之行李,認為有疑義時得要求乘客將其內容明白申報,必要時應會同乘客檢查之。

(3) 託運及提取

乘客如需託運行李應於開航前 1 小時送達出發港登輪碼頭,先經檢查後至碼頭旁貨運處辦理託運及量材手續,給予行李託運收據;如有收取服務或運費,於繳交費用後,另開立發票。

船抵達目的港後,應 憑行李託運收據向目的港貨運處提取,如無法當日提取,依價目表每件以日計算收取保管費。

乘客無法提出行李託運收據,應提出證明其領取權利或相當之保證後,方得交付。

行李既經受領權利人受領,視為運送人己依行李票上行李託運收據之記載交託交運送行李如有毀損、滅失情形,受領權利人應於提取行李前,以書面通知運送人。

四、貨運須知

(1) 託運人應提供託運物資料:

託運人應主動告知託運物名稱、包裝、件數或重量及儲藏方式限制;特殊貨物及車輛(超大件貨或特種車)亦請提供相關資料,俾便安排及協調裝卸業務。

(2) 託運物計價單位:

按託運物最大之長寬高乘積之體積(立方公尺)或經書面認證重量(公噸)之較大者。最低收費標準每次新台幣300元(含稅)

(3) 標準海運費:

高雄至馬公標準海運費,每立方公尺或每重量噸新台幣 309 元(含稅),裝卸費另計。

馬公至高雄標準海運費,每立方公尺或每重量噸新台幣 294元(離島免稅),裝卸費另計。

(4) 加收運費之託運物:

裝載貨車上之車上物,如超過車身長度或寬度,因佔用其他車位,除原計算之收費外,其超過車身長度或寬度部份每公尺加收運費 600 元,不足一公尺以一公尺計。

託運物件單邊長度超過 2 米;單一物件總體積超過 2 立方公尺或重量超過 2 公噸其每立方公尺或每重量噸海運費新台幣 405 元(含稅),裝卸費另計。超重或超大託運物無法利用現場作業機具裝卸載,如需租借吊車或巨型堆高機,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冷藏貨每立方公尺或每重量噸海運費新台幣 618 元(含稅);冷凍貨每立方公尺或每重量噸海運費新台幣 927 元(含稅),裝卸費另計。

澎湖至高雄加收運費為上述價格扣除5%收取,裝卸費另計。

物品每件價值超過新台幣3萬元,其每立方公尺或每重量噸海運費新台幣405元(含稅)。

(5) 拒絕載運之託運物:

瓦斯桶(罐)、鞭炮、硫(鹽)酸等各種易燃(爆)物及高揮發性之危險化學物品。

液化物品使用瓶裝或包裝不夠堅固、不堪震盪及容易破漏者。

武器、違禁物品。

無法出示行照之客車、客貨車、貨車、特種車及機車。

動物屍體、已腐爛或刺鼻異味者之貨物。

張貼內容不實或錯誤標示之商品。

車輛或貨物之高度或寬度超過 4 公尺或重量超過 20 噸,無法利用租用大型吊車吊掛者。

貴重物品每件超過新台幣 5 萬元。

家畜(禽)及寵物等有生命動物。

(6) 需填寫免責切結書之託運物:

包裝損壞不良或濕損之物品或無法清點之散雜物品。

車輛外觀撞損或改裝有危險之虞。

(7) 賠償:

除貨物之性質及價值於裝載前,已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運費單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貨物之毀損滅失,其賠償責任,以每件()特別提款權六六六˙六七單位或每公斤特別提款權二單位計算所得之金額,兩者較高者為限。
:所稱件數,係指貨物託運之包裝單位。其以貨櫃、墊板或其他方式併裝運送者,應以運費單所載其內之包裝單位為件數。但未經載明者,以併裝單位為件數。其使用之貨櫃係由託運人提供者,貨櫃本身得作為一件計算。

(8) 運送人免責:

- 因下列事由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責任:

  • 船長、海員、引水人或運送人之受僱人,於航行或管理船舶之行為而有過失。

  • 海上或航路上之危險、災難或意外事故。

  • 非由於運送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火災。

  • 天災、戰爭行為、暴動及公共敵人之行為。

  • 有權力者之拘捕、限制或依司法程序之扣押。

  • 檢疫限制。

  • 罷工或其他勞動事故。

  • 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

  • 包裝不固、標誌不足或不符及船舶雖經注意仍不能發現之隱有瑕疵。

  • 因貨物之固有瑕疵、品質或特性所致之耗損或其他毀損滅失。

  • 貨物所有人、託運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之行為或不行為。

  • 其他非因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及非因其代理人、受僱人之過失所致者。

  • 卸貨港未經點交,自行提貨離開船邊者。

  • 託運人於託運時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託運人於託運時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為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財產,或因其他正當理由偏航者,不得認為違反運送契約,其因而發生毀損或滅失時,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貨物未經船長或運送人之同意而裝載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責任。

運送人或船長如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致生毀損或滅失時,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託運人之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貨運單)或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所許者,不在此限。

(9) 澎湖輪託運貨運作業流程:

託運人應於澎湖輪開航當日收貨時段將託運貨物送至現場。

貨運處人員丈量及核對託運物是否為拒載物品。

貨運處人員填寫運費單,載明託運人、收貨人姓名及電話、貨物名稱、件數、材積噸及運費。

貨運處人員協同裝卸公司確認貨物堆置方式及位置。

託運人依運費單至貨運處收費窗口繳費並領取發票。

貨物抵達目的港,經目的港貨運處點收,再依裝運艙單載明之件數點交予指定收貨人,收貨人簽具領貨單,完成運送手續。